研究所專區|碩士班

校外實習要點

The Electrica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The
Electrica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中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99.1.15系務會議通過
105.8.1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9.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11.06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培育本系學生,熟練電機領域之專業技能,加強實作能力,並培養敬業樂群、勤奮謙虛及負責合作之態度,以落實大學教育精神,特制定「中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悉依本系教學之需,由本系審定校外機構(含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並與本系專業技術相關),經雙方簽訂實習合約或相關文件後,安排學生前往實習。

第三條
本系由課程委員會負責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

第四條
課程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資格審查、學生實習之督導、安排實習指導老師、學生實習成績考核,及由系職涯導師負責統籌協調學生實習各項業務。

第五條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有下列三種型態:

  1. 暑期實習課程
    暑假期間同一機構連續實習6週以上,開設3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
  2. 學期實習課程
    學期中至校外實習四個月以上,修讀實習課程期間,得返校修課,學生應每週至少三天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3. 海外實習課程
    實習機構應與本系專業相關。

第六條
學分抵免:
本系依前條各款規定開設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習結業時需繳交「學生校外實習報告」,經實習機構認可,送交課程委員會審核實習成績通過後,每實習-80小時可抵1學分,滿3學分時數方可折抵校外實習;當學期剩餘時數不得累計折抵,每學期實習最多折抵9學分。若因學生個人因素,未履行合約書約定實習時數,實習課程分數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實習機構資格審查:
本系課程委員會就有意願合作之實習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實習機構以政府登記核准立案、具有良好制度,且與教學單位之專業相關之公民營實習機構或法人機構為原則。海外實習課程之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商船,且以台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和機構(包括分公司)為優先。

第八條
校外實習說明會與媒合:
由本系舉辦校外實習說明會,並公布實習機會,包含實習機構名稱、實習地點、薪資、工作性質、膳宿狀況等,提供實習機構與在校生媒合參考。媒合成功之學生應擬具校外實習計畫書並簽訂實習合約送交課程委員會。

第九條
行前訓練:
學生前往實習機構實習前,於校內辦理行前訓練,必要時得邀請實習機構派員到場說明實習生的權利、義務及相關實習規定、職場倫理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並要求實習學生須確實了解並遵循。

第十條
實習輔導:

  1. 校外實習課程為正式課程,學生應遵循實習機構之各項管理規章及相關規定。
  2. 由課程委員會協調老師擔任輔導老師,並赴實習機構訪視實習生實習狀況,以落實專業實務實習之專精要求。
  3. 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未經及實習單位主管同意不得擅自更換實習單位,違反者,依校規懲處。

第十一條
學生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所有規章,服從該機構人員之指導並注意工作安全。若有違規事項,應依違規情節之輕重,依校規懲處。

第十二條
學生校外實習期間表現優良,經實習單位及實習指導老師敘明事實,得酌予獎勵。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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