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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國際碩士班、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修業辦法

The Electrica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The
Electrica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中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班、國際碩士班、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修業辦法

110年7月21日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系依據中原大學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辦法、中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作業規章,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碩士班授予學位之中文、英文名稱如下:

學系(所、學位學程)
中文、英文全稱
授予學位名稱
中文、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
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班、碩士在職進修專班 工學碩士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Master of Science M.S.
學系(所、學位學程)
中文、英文全稱
授予學位名稱
中文、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
電機工程學系國際碩士班 工學碩士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Master Program.
Master of Science M.S.

第三條

本學系碩士班應修科目及學分依附表一之規定。
國際碩士班應修科目及學分依附表二之規定。
碩士在職進修專班應修科目及學分依附表三之規定。

第四條

課程學分規定

一、 碩士班研究生「書報討論」必修二至四學期,每學期 1 學分,在學二學期可完成碩士學位考試者,必修二學期 ; 在學三學期可完成碩士學位考試者,必修三學期 ; 在學四學期以上,必修四學期。二、 畢業學分中本所開設之選修學分不得低於 18 學分。
三、 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者則須另加修本學系選修 3 學分。

第五條

一、 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後一個月內,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入學後第二學期註冊前,須選定論文指導教授,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及研究指導。每學期修課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指導教授未確定者則由系主任負責。指導教授應為本所專任教師。

二、 研究生因故更換指導教授,至遲應於畢業前一學期提出,且符合下列準則:
(一) 經原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或經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討論後提請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 新任指導教授,以研究生入學年度未收滿額學生之同組老師優先。
(三) 研究生須放棄在原指導教授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或轉移原有研究成果。

第六條

碩士班、國際碩士班研究生須公開發表一篇研討會論文(口頭或海報)、期刊論文或全國競賽佳作(含),方得畢業。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第七條

學位論文專業領域審查

三、 學生至遲應於學位考試申請前填寫「學生學位論文專業領域審查表」,說明論文大綱內容並先予自評所屬之專業領域。且經該專業領域委員會至少三位委員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專業領域委員會之審查委員應符合本校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規定,由系主任遴選之。
四、 本學系專業領域包含電力能源、電子電路、控制工程、通訊網路、人工智慧等電機相關領域。
五、 學生申請學位考試前如改變論文方向而偏離專業領域預核範疇,指導教授應重啟前項審查機制。
六、 學生對專業領域符合審查結果如有異議,得檢具書面資料與說明向所屬學院申請複審。學院應組成複審委員會審理,置委員三至五人,其應符合本校學位考試委員資格,由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院長須迴避時,則由校長指定其他學院院長擔任。

第八條

技術報告

技術報告之主題與內容應與本系專業相關領域相符,且學理分析應具創新性,其採計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研發之成果。
二、 產學合作、技術應用或實務改善專案,具有具體貢獻之成果。
三、 專業技術或領域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第九條

技術報告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適用於自110學年度起研究所入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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